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数量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及文化和旅游厅各直属单位中的处级及以下单位或内设机构。
2.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文化和旅游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从事文化和旅游工作5年以上。
3.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企业在职干部职工,从事文化和旅游工作5年以上。
(二)推荐数量
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12个“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4名。
二、推荐单位和名额分配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本州(市)的推荐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16个州(市)各推荐“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名。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照条件,在厅机关范围内推荐“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在直属单位范围内推荐“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名。
三、评选条件
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信念坚定、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素质高、团结进取、乐于奉献。
2.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规范,纪律严明,管理和服务水平走在本地区、本系统前列。
3.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在艺术创作、研究、管理和文艺评论、公共服务、科技教育、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推动文化和旅游真融合、深融合中工作有特色、有经验、有亮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和推动复工复产复业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紧急行动,快速反应,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6.近5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等问题;本单位承诺未发生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不存在社会征信问题。
(二)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4.热爱文化和旅游工作,在艺术创作、研究、管理和文艺评论、公共服务、科技教育、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复工复产复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舍小家为大家,冲锋在前,无私奉献,事迹感人,催人奋进。
6.近5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等问题;本人承诺未发生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不存在社会征信问题。对拟推荐为“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近5年来年度考核须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推荐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程序,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考察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各州(市)评选推荐机构对本地区各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公安部门意见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上述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人自行办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各州(市)于2月10日前将初审材料,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推荐对象汇总表》(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15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3.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各州(市)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省推荐对象,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和省级公示。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反馈各州、市将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深入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于3月15日前将复审材料,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省级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审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一式5份)、《推荐对象汇总表》(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一式5份),正式推荐对象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等。
(三)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全国公示。
(四)确定表彰对象。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印发表彰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
五、组织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成立云南省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人事处)承担。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应联合成立相应州(市)级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
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名额数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专业人员推荐。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名额数20%以内。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参加评选;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的代表性,重点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对象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突出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州(市)级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分配名额,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都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相关电子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www.mct.gov.cn)下载。
七、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评选表彰的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员授予“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云南省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 系 人:丁山
联系电话:0871-64608330
传 真:0871-64608331
电子邮箱:ynswltrsc@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滇池路678号
邮政编码:650200
附件:1.云南省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pdf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2月3日